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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告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被告
簡陳貴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以本金新台幣(下同)312 萬5,000 元之債權額,聲請就被告簡陳貴櫻於被告加發氣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請求確認被告簡陳貴櫻自110 年5 月起,每月對被告加發氣體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2 萬4,000 元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原告請求確認之期間以5 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4 萬元(24,000×60=1,4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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