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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蕭勝峰
原告與被告黃安麒即禾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民國109年3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是本件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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