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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告
邱孟溱
被告
巡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公司,並向被告請求薪資等而涉訟。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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