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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林柏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1號原   告 林柏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972,008元(含積欠工資592,000元、代墊款380,008元),及提繳36,67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100萬8,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惟其中積欠工資及提繳 退休金部分合計628,6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4,553元(6,830元×2/3=4,55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6元(10,999元- 4,553元=6,446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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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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