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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告
吳喬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告
盈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青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5,287 元【工資差額237,540 元+ 特休未休工資28,224元+ 國定假日工資19,908元+ 預告工資28,440元+ 資遣費33,433元+ 失業輔助損害117,742 元=465,28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70 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部分合計347,54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00 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70 元(5,070元-2,500 元=2,570 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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