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劉和春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宗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韻聿律師
- 被告
-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沛穎
- 訴訟代理人
-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答辯三狀第7頁記載「若認原告主張勞退提撥有理由…則被告依法就已支出之提撥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4,400元為抵銷之抗辯」,是否僅就原告請求提撥勞退金部分主張抵銷,不主張與原告其他請求抵銷?抵銷債權即104,4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原告對被告已給付勞退金104,400元之事實有無爭執?繕本均請逕送對造。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