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黃宣撫
- 當事人蔡昕穎、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 告 蔡昕穎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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