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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盛祥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 ││(年息) ││├──┼─────┼───────┼────┼──────────┤│001 │189,051元 │110年2月17日至│1%│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110年6月30日止││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之 ││││││違約金。│││├───────┼────┼──────────┤│││110年7月1日起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至清償日止││年9月18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 ││││││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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