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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

債權人
施進凱
債務人
吳國榮
債務人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煌
債務人
五陸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茗
債務人
旺家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雅青
債務人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美

一、㈠債務人吳國榮、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吳國榮、五陸通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吳國榮、旺家興五金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吳國榮、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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