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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吳國榮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薛流湖
  • 被告
    昱興百貨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昱興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國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249,998元 │110年2月27日至│1.83%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 │ │  │     │110年6月22日止│    │110年6月22日,按年息│ │  │     │       │    │百分之0.183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     ├───────┼────┼──────────┤ │  │     │110年6月23日起│2.83%  │自110年6月23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110年8月27日止,按年│ │  │     │       │    │息百分之0.283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566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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