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
- 債權人
-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筑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1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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