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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 當事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債 權 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德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德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債務人邦德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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