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
- 債權人
- 陳麒文
- 債務人
- 李健穎
- 債務人
- 泓燁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祺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李健穎、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