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

債權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恩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並非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另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 條第1 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僅於請求原因事實敘明「出借人(原債權人)提供借款及申請債權轉移:出借人於民國109年7月2日線上申請參加投資,並同意撮合借貸成功後將本案債權轉讓予債權管理公司即債權人(遠欣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方案等語」,且借款契約書並無載明債務人姓名及相關內容,尚難認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債權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