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 聲 請 人
-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明
- 代 理 人 李昱霖
- 上聲請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 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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