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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代 理 人 李昱霖
上聲請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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