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聲請人
鄭龍興

上聲請人鄭龍興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祐祥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即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發票人確實得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祐祥企業社」),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