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 聲 請 人
-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聖恩
- 上聲請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可渟實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一、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可渟實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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