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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上聲請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可渟實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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