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民
上聲請人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永舜金屬工程行」、「明智工程行」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若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釋明原因。
三、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聲請人應為受款人(即「永舜金屬工程行」、「明智工程行」),兩位聲請人分開具狀到院,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