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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請人
允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兆明

上聲請人允穎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取款條或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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