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柯正雄、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聲請人即債 柯正雄 務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鮑澤仁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倩如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李黃印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不動產,由管理人至111年6月8日止已以公開 拍賣方式變賣6次,惟因本件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 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再參以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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