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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6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鄭銘裕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臺幣202元、87年出廠之機車1台、83年出廠之汽車1輛、投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政壽險)保單1張,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壽險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惟其中存款價值甚微,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而汽機車車齡均已逾20年以上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經本院發文郵政壽險終止債務人投保之保險,該公司於110年12月2日回覆表示,該保險契約依成立時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4條及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28條規定,契約之終止金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即第三人洪玉英領取,非債務人本人,經核該保險契約之保險單及要保書無誤,債務人自始非上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自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故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甚明。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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