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井琪、王吳貴妹
- 當事人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 異議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異議人即債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異議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黃貴川(原ID:Z000000000)聲請清算執行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債權人就逾債權人清冊記載內容部分之債權,仍應遵期申報,始得行使其權利。分別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5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貴川前經本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 准於110年10月6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通知債權 人清冊所載各債權人於110年10月25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 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10年11月8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嗣依法做成債權表,於110年11月23日送達予異議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並公告於本院公告處,分別有本院裁定、通知、公告、送達證明等在卷可稽。異議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異議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遲至111年2月8日與111年2月14日,具狀申報自債權人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異議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則遲至111年3月25日具狀申報債權,並以所申報之債權均係110 年11月8日補報債權期日後所生之債權,其不及於補報債權 期日前申報債權,非屬可歸責之事由等語聲明異議,請求更正債權表。參照上開規定,其等超過債權人清冊記載內容之債權申報及異議均已逾法定期間,異議尚非適法。況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者,始為清算債權,而應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異議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既自承其所申報之債權均係於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債權,依法即非屬清算債權,其權利之行使不受本條例之限制,自不應列入清算債權表,並予敘明。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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