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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0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即債 羅誠就

務人

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俊宏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票金股票52股(現值新台幣783元),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國票金股票52股(現值新台幣783元),金額太低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另債務人原有國泰人壽保單,前於110年10月7日保單借款33,864元、1,992元,嗣於110年10月13日解約領回3,856元、8,298元解約金,合計共48,010元,債務人已解繳等值金額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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