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 原告羅誠就
- 被告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0號 聲請人即債 羅誠就 務人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俊宏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票金股票52股(現值新台幣783元),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國票金股票52股(現值新台幣783元),金額太低 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另債務人原有國泰人壽保單,前於110年10月7日保單借款33,864元、1,992元,嗣於110年10月13日解約領回3,856元、8,298元解約金,合計共48,010元,債務人已解繳等值金額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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