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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2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60號

聲請人
劉宗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仲倫,非為劉廷恩,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相對人劉仲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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