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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 原告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42號聲 請 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怡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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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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