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8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88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雄田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翁瑛霞
相對人
劉旻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一八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KB00000000),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50萬元之高雄銀行南高雄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張為擔保,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