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相對人
- 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邱世(原名邱進修)
嚴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邱世璁、嚴森應予解任。
選派江百易律師(證書字號:98臺檢證字第8457號)為相對人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信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截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台幣(下同)2246萬4756元,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前經高雄市政府於89年10月19日以高市建設二字第089190116號函撤銷登記,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即邱世璁及嚴森為法定清算人,而邱世璁於107年11月8日戶籍遷入苓雅戶政事務所,臺北分署查無其實際住居所,多次送達未果;台北分署另洽請嚴森履行清算人職務,嚴森除回以不了解公司狀況,無公司大小章無力配合等詞外,並表示於86年即將全部持股出售予第三人黃承志,並將公司大小章交由黃承志辦理股份登記及變更手續,之後未再參與公司營運,亦未保管公司任何資料。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迄今對於相對人清算事務毫無作為,怠於執行清算人職務,亦未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陳報相對人清算相關表冊,因截至110年10月18日止,相對人於高雄市政府尚有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餘額約53萬9910元待相對人申請領回,為實現國家稅收債權、協助執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第82條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邱世璁及嚴森,另選派有意願之江百易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踐行清算程序,儘速清算完結。
二、按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第82條及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應行清算之公司,為保護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有賴公司清算人克盡職責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清算事務;若清算人怠忽職責,遲未履行清算職務,實有礙債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於89年10月19日以高市建設二字第089190116號函撤銷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相對人之章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經撤銷登記後,原登記股東僅剩餘邱世璁、嚴森,復查無人聲報經股東決議選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依前揭規定,邱世璁及嚴森為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
㈡聲請意旨所述,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邱世璁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台北分署送達文書(註記退回)、執行筆錄、相對人勞工退休準備金開戶存款資料清單為憑。足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租稅債權人,相對人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移送台北分署執行,惟其法定清算人邱世璁住居所不明,台北分署無法對邱世璁送達;嚴森雖經通知到場,惟表明無從履行清算人職務,相對人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有餘額未支付、領回。本院審酌相對人自89年10月19日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而應行清算時起,歷經多年,法定清算人未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陳報相對人清算相關表冊,顯然怠忽職責,遲未履行清算職務。聲請人為租稅債權人,核屬利害關係人,聲請解任法定清算人邱世璁、嚴森,另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應屬有據。
㈢聲請人陳明已徵詢江百易律師有意願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並提出同意書為憑,本院查詢法務部律師資料管理系統顯示,江百易律師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領有98臺檢證字第8457號律師證書,現屬台北律師公會,具有一定學識及實務經驗,核應適任相對人清算人之職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本院認選派江百易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