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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方世榮

  • 原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18號原   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被   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1,090元,此裁定已於110 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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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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