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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18號

原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被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1,09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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