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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原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帳款之不當得利,而被告之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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