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1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15號

原告
張慶昌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告
泰源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被告
泰盛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被告
海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3,504元,此裁定已於110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