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蔡憲浩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清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   告 蔡清良 黃素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128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6,186 元,此裁定於110 年11月2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於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