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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 原告
    與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號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王治華律師 何宗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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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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