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 原告
-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英傑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惟按訴之變
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年5月4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5,8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擴張後訴之聲明訴
訟標的金額為1,055,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1,6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