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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王琁

  • 當事人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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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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