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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琁

上訴人
即原告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

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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