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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瑞聰

上 訴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被 上訴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並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迄未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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