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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徐彩芳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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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又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94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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