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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秦慧君李莉玲鄭靜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4號

再抗告人
鉅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祥
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呈瑞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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