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4號
- 再抗告人
- 鉅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祥
- 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呈瑞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