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怡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
10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