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5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德君律師
- 被告
- 金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覺非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被告
- 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枝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惠律師
- 被告
- 李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順欣」記載,應更正為「李順欽」。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