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被告
金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覺非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枝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惠律師
被告
李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順欣」記載,應更正為「李順欽」。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