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賴寶合
- 原告薛米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薛米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薛米鈞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仍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固曾請求銀行公會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7月起,分144期,利率4%,每月清償23,028元, 惟聲請人未依約繳款,而於96年1月22日經通報毀諾,有 安泰銀行陳報狀(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卷(下稱 卷)第46至50頁)可參。惟聲請人於96年度申報薪資所得 為180,000元,平均每月所得約15,000元,有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卷第19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 每月所得,扣除以9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850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負擔每月23,028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二)聲請人於107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6,213元、49,603元、55,360元,平均每月所得分別為1,351元、4,134元、4,613元,名下無財產,有國泰人壽保單5張,其中3張為醫療險,無解約金,餘2張保單(含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31,725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4,363元),解約金共36,088元;新光人壽保單2張(含保單號碼AGF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9,692元、保單號碼ATR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66,217元),解約金共75,909元,合計111,997元;又聲請人自陳於108年7月起任職食之味小吃館,擔任外送、打雜等工作,據食之味牛肉麵食館呈報聲請人之薪資每月大概為20,000元左右,無任何獎金,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另聲請人自陳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兼任外送人員,領取現金,無薪資單及在職證明,據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聲請人即該公司合作承攬外送夥伴自108年11月至110年8月之承攬報酬紀錄,依序為5,700元、11,220元、9,310元、11,371元、11,603元、809元、847元、815元、1,849元、3,541元、2,190元、2,856元、1,076元、684元、200元、816元、1,763元、1,861元、568元,合計69,079元,共14個月,平均每月4,934元(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算);109年12月7日有接受胞姊薛淨文資助20萬元用以生活及清償部分債務,110年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急難救助40,000元(含小朋友國小補助1萬元),另聲請人陳報胞姊薛淨文自108年8月起至110年8月止每月接濟聲請人1,000元左右,未領取社會局補助等情,有債權人清冊(卷第73至7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4至16、86至88頁)、信用報告(卷第82至8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68至背面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第10至13、93至96-1頁)、戶籍謄本(卷第70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卷第38至40頁)、續期保費送金單暨繳納證明書暨繳納保單資料明細表(卷第55至56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44至45頁)、食之味牛肉麵食館呈報狀(卷第124頁)、存摺(卷第101至10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卷第57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卷第169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附108年11月至110年8月之承攬報酬紀錄(卷第144至14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77至81頁)、聲請人110年8月11日陳報狀(卷第63至66頁)、聲請人110年9月13日陳報(三)狀(卷第138至139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40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4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43頁)、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卷第107、113頁)、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卷第108至109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42至143頁)、新光人壽一般借款作業查詢(卷第112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28至129頁)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其聲請更生前之108年11月至110年8月平均每月總收入計有:食之味牛肉麵食館薪資約2萬元、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報酬4,934元、胞姊資助生活費1,000元,合計25,934元,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即以每月25,934元(計算式:20,000+4,934+1,000=25,934)為基準,較為妥適。 (三)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6,969元,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衛福 部社會司所公告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341元, 其1.2倍為16,00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 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 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因聲請人自陳居住於胞姊薛淨文名下房屋,伊負擔管理費等語(見卷第80頁反面),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聲請人居住費用在內,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避免重複計列費用,則扣除居住費用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2,109元【計算式:16,009-(16,009×24.36%)=12,109】,逾 此範圍難認必要。 (四)至扶養費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扶養未成年子女薛○幃,每月扶養費5,719至7,719元。經查,聲請人與配偶郭靜芬育有之子薛○幃係100年2月生,名下無財產、於108年至10 9年均無申報所得,現就讀國小五年級,未領取社會局補 助等情,有108年至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卷第95、99至100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 利資訊料查詢表(卷第125至127頁)、國民小學學費繳費證明(卷第157至162頁)在卷可憑。聲請人所育之子既未成年,且名下無財產,客觀上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 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子女無房屋費用支出,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以110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 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109元計算,由聲請人與 配偶共同負擔(計算式:12,109÷2≒6,055),聲請人主張 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平均6,719元,逾6,055元此範圍難認必要。 (五)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5,93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2,109元、子女扶養費6,055元後,剩餘7,77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266,388元(卷第88、75頁,包括: 國泰世華銀行、匯豐(台灣)銀行、台灣新光銀行、安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質借屬有擔保債權,不予列計),扣除新光人壽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合計111,997元後,以每月所餘逐 年清償,至少須約33.8年【計算式:(3,266,388-111,99 7)÷7,770÷12≒33.83】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 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