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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告
東日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韋

原告與被告億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5,0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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