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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告
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隆

原告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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