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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原告與被告施政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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