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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9號

聲請人
和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年10月21日109仲雄聲義字第19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8,721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5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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