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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告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昇宜
被告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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