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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 原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祥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榮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萬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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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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