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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告
煜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原告與被告溢大食品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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