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告
維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柏峰

原告與被告帢鬍子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4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