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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告
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宣慧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381,038元(訴之聲明第1 項),及展延工期186 天藉以免除違約金3,830,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另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罰款債權 1,324,000元不存在(訴之聲明第3 項)。上開訴之聲明第2 、3 項與訴之聲明第1 項間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81,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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